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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產契約分期 按0.4%貼印花稅票
2011/07/27
【經濟日報/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財政部表示,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載明採分期方式付款者,即視同兼具銀錢收據契約,須從高按0.4%貼用印花稅票。
財政部指出,買賣雙方約定以分期方式繳付房產買賣的款項時,賣方逐期在契約書上蓋章註明收訖者,每次收款時,都要按收款金額0.4%貼用印花稅票。
不過,未明訂採分期方式付款者,僅屬一般房地產買賣契約,並持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﹙即公定買賣契約書﹚,每件只須金額貼用0.1%印花稅票。
財政部規定,同一契約書上具有兩種以上性質,如果稅率相同,僅須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;稅率不同者,則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。
全文網址:udn房市情報 - 房貸天地 - 房產稅務 - 房產契約分期 按0.4%貼印花稅票http://money.udn.com/house/storypage.jsp?f_ART_ID=242472#ixzz1TJVqJW7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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